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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尽快减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增值税 简化审批

发布日期:2015/3/3

     本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新常态”、光伏产业发展、国内消费环境与政企沟通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以政协提案及大会发言的形式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宏观经济:新常态,新观念

    针对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新常态”,刘汉元委员谈到,2014年,我国GDP同比增长7.4%,GDP总额首次突破了60万亿元,以美元计算则首次突破了 10万亿美元大关。这意味着中国成为了继美国之后又一个“10万亿美元俱乐部”成员,同时GDP总量稳居世界第二。这些举世瞩目的成绩背后,我国GDP增速却滑落到了1990年以来的新低,中国经济运行呈现下行态势。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比2013年减少8598亿元。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增速从原来10%、9%、8%逐渐下行,宏观层面上亦面临着很大的紧缩压力,2014年全国CPI同比上涨2.0%,远低于政府设定的3.5%目标;2014年PPI负增长1.9%,连续34个月同比下降。

     针对此现象,刘汉元委员分析称,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已步入由原先简单的注重“量”的时代,向以“质”为核心的全面提升和转型期。但在此过程中,经济“新常态”也给我们整个宏观经济运行敲响了警钟,并随着市场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受到来自宏观政策调整、经营成本提升和自身管理不足的多重挤压,各地经济发展相继出现重大困难,很多企业承受了巨大压力。这些不是个别地方、个别企业的个别现象,而是带有群体和普遍性的问题。企业压力增大后,各种三角债、往来债务等出现非常大的压力,企业的盈利水平不断降低,财务费用不断上升。
 
     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铁路、公路和机场等运输能力仍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铁路里程仍然不够,公路覆盖仍然不足,机场数量仍然偏少,整体运输能力仍然偏紧。据统计,2014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约达445万公里,公路密度为46.35公里/百平方公里,而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公路密度为182公里/百平方公里;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1万公里,路网密度114.6公里/万平方公里,人均铁路里程仅为 8厘米,约为美国的十分之一,即使同样多的高速公路,如果打开闸门,我们骑自行车上去都会比他们开车上去拥堵得多;同时,全国共有颁证民用航空机场202 个,而美国人口只有中国的四分之一不到,在2012年就已拥有民用机场17000多座,是我国的84倍。可以说,高铁、公路、机场和城镇等各种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广大农村以及西部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还远远没有饱和,还有巨大的投资发展空间,这将是未来较长时间内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由此,刘汉元委员呼吁我们政府和社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共同思考:第一、果断增加流动性。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降低利率水平,宏观经济政策适当放松,应该是我们今天中国经济无论是原来的“常态”还是当前的“新常态”,保持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客观需要。在宏观经济已处下行阶段之时,如再进一步紧缩银根,相互作用将产生更为持久、破坏性更大的“综合刹车效应”,让经济下行的压力更大、冲击力更强、问题更为凸显,甚至可能导致我国经济整体失速。因此,调控速度一定不能过快,力度一定不能过猛,措施一定不能过狠,尤其是决不能为了规避明天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而让今天提前爆发金融危机;也不能为了解决明天可能出现的问题,而让今天的经济一蹶不振。资金如同社会经济发展的血液,在GDP增速低于10%的时候,实体经济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可能超过10%,应当充分理解企业此时的客观需求并放松银根,有效增加M1、M2的供给,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对于资金的客观需求要有足够的认识,充分释放整个社会一直以来积累的实际资金需求,从而站在整个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层面,让企业获得持续、稳定经营发展的资金来源。

     第二、保持企业微观理性。企业的强比简单的大更重要,企业的安全比简单的速度更重要,企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比简单的虚胖更重要。所以,站在大多数企业的角度讲,如何放慢节奏,以积极而又平和的心态控制风险,控制投资的冲动,不断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高管理运行效率,真正在经济发展的调整时期、新常态的时期能够生存下来、活下去,这是值得企业方面共同思考的重要话题。知道方向、知道理想、知道未来的目标,但更要评估今天的环境、资源和有哪些限制性的因素,尤其是必须考虑企业家和社会的生态圈,以及生态链上彼此之间的共赢、共生、共存关系。我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家个体,必须要有系统思维的角度和观念。现在好多人都认为自己走快一点,就把别人的饭碗给抢了,甚至走别人的路,最后可让别人无路可走。但事实是,一定会有人走在你前面,也会让你无路可走。扬其长,避其短,有差异化地参与社会竞争和发展,形成良性的社会共生的生态和商业环境,这是很简单的逻辑和道理。也只有这样,未来我们才能赢得更好的发展时期,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第三、保持社会认识理性。我们关注到,国家政策引导和社会舆论可能都在淡化GDP,地方政府不太重视GDP增长,有的下调GDP增长预期,有的干脆取消 GDP指标。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唯GDP不行,但没有GDP万万不行。我国经济新常态之下,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宏观政策及社会认识都需要保持高度理性,在经济发展速度问题上,必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不顾新常态的客观规律,盲目追求高增长,继续用老办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增长;另一种则是以新常态为借口,认为可以松一口气了,任由经济增长下滑而无所作为,甚至“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GDP虽然仍是考核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但考核权重和标准也应发生变化,国家应提倡用更科学、更实质性的方式发展经济,尤其是增加环保、民生、安全等刚性指标,确保我国经济始终运行在又好又快的稳健发展轨道之上。

二、光伏产业:助推分布式,提速渔光一体,重视西部资源

      针对当前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刘汉元委员分别从分布式光伏发展、“渔光一体”化发展和西部光伏资源利用这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实施建议。

1、“免税、补贴、简手续”,助推分布式光伏发展

      对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刘汉元委员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征求 2015 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函》举例,认为相关政策措施的陆续出台,充分彰显了国家及主管部门对光伏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

      但刘汉元委员同时指出,从实际情况来看,2014年我国分布式光伏电站仅完成了2.52GW装机容量,与8GW的预期目标相去甚远。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分布式光伏行业的发展面临的问题做出深入分析:第一,光伏行业尤其是屋顶分布式光伏及“渔光一体”等涉农光伏的发展,离不开广大民众的高度共识和积极参与,但当前主要推动力量尚局限在光伏行业及参与企业之中,广大民众的认识、关注度、参与度较为欠缺。虽说近年来国内各地成功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不少,但与民众生活的相关性明显不足,大部分民众不知道光伏发电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所在,加之环保和能源危机意识的缺乏,以及对关注和使用清洁能源的引导不足,使得一些地方的光伏项目“赔本赚吆喝”,甚至沦为形式大于价值的面子工程。因此,全社会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种自下而上、源源不断的产业发展推动力,这既不利于我国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目标的完成,也不利于整个光伏产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缺乏足够的投资吸引力。按目前市场行情价,安装一套3KW屋顶光伏电站需接近3万元的投入,据测算,以国家现有政策计算,包括资金成本等,一套家庭光伏发电系统的理论动态回收期约在14至16年。同时,目前部分省份的电网公司仍按17%的增值税率在代扣增值税,按此计算,则其静态回收期将长达11 年,动态回收期长达18年。因此,从农户投资的角度看,购买一套屋顶光伏电站设备,投资价值明显不足,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第三,补贴资金与并网手续存在制约。从农村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实际推广来看,除江苏省能按月发放脱硫电价及国家补贴,并及时发到农户卡上外,其他地区如安徽合肥和河南汤阴等则是先发放脱硫电价部分,国家补贴则推迟一段时间发放,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户对参与屋顶分布式光伏的积极性。同时,备案并网验收程序亦过繁琐。目前安装一套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需先到当地电网公司申请备案,经同意接入后,再找具备安装资质的公司进行安装,而安装完成后,再向电网公司提出并网申请并验收合格、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等。如此繁琐的流程手续,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针对广大家庭用户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和发展。

     因此,为了加速我国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合理解决分布式光伏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刘汉元委员提出建议:第一,尽快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增值税全免政策。财政部在 2013年就已发布财税【2013】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虽属利好,但在实施环节却存在争议,如政策实施时间过短、存在扣除光伏补贴增值税问题、个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等。为充分鼓励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亟待出台新的财税扶持政策。针对分布式光伏增值税问题,我国仅有部分省份走在前面,如江苏省电网公司从2015年起即不再对农户销售光伏电站所产生的电力产品代征增值税,大大提高了农户的收入,增强了其参与家庭分布式光伏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国家适度扩大赤字规模,以更大的决心、力度和投入来支持分布式光伏产业的前期发展,尤其在并网难、开发票难等问题加快解决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政策,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分布式光伏增值税全免”政策,从而扫清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主要障碍,简化手续和流程,降低企业推广成本,增加用户收益。这对我国光伏行业将是又一次重大利好,将直接打通分布式光伏产业发展的“最后一公里”困局。

     第二,落实光伏电价补贴,适当调高前期标杆上网电价。为更好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很多国家均针对性地出台了多种政策予以扶持和优化。如日本政府在电价补贴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德国在上网电价机制转型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因此,结合国内现状与国外先进经验,建议由国家能源局牵头,在全国日照条件好、屋顶条件好的农村建设光伏示范小区,在进一步细化分布式光伏电价补贴落地政策的基础上,将示范小区标杆上网电价直接明确为1.3元-1.5元 /度,并持续一定年限,随后根据执行和推广情况逐步降低。如用户的内部收益率达到13.5%-16%以上,静态回收期6-7年,动态回收期7-8年,将大大增强对用户的投资吸引力,从而让市场从供应驱动一举变成消费驱动,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并有效降低过程中权力寻租、藏污纳垢的可能性。

     第三,简化光伏项目建设和审批流程。在施工安装方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所需的技术含量并不高,甚至不比家用空调安装复杂,完全可以由具备基础电气知识和技能者按电力部门审定的施工安装图自行操作,建议国家简化操作流程与安装难度,化繁为简,合多为一,从而降低家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施工的资质要求,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操作成本。同时,在项目竞标资质、竞标规模、投标电价、项目建设周期、开标及截标日期等做到规范统一,并在光伏项目的入口和出口于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透明的机制和平台,降低职务寻租和社会贪腐的可能。同时,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并网服务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并建议各省市尤其是太阳能资源富集的省市,成立分布式光伏建设服务办公室等联席办事机构,由能源主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房管、电力等部门参与,及时出台并明确当地的光伏电站开发流程,统一梳理、汇总发布可开发屋顶和土地资源信息,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全面公开,一站式为企业做好政策解释等相关服务。

2、让光伏走进渔业,提速“渔光一体化”

      在“渔光一体化”的发展问题上,刘汉元委员认为,我国具备大力发展“渔光一体”的基础和条件。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应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因此,为充分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实现鱼、电、环保三丰收,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我国可在丰富的养殖水面上架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创新发展模式,既能充分利用空间、节约土地资源,又能利用光伏电站调节养殖环境,还能优化地区能源结构、改善环境,并可提高单位鱼塘产量、增产增收,在水产养殖和光伏产业上实现领域共享。这种模式,即被称为“渔光一体” 模式。在我国中、东部地区大力发展“渔光一体”,既可就地并网,减少电能输送带来的损耗,又具有发展“渔光一体”的广阔水面资源。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的现实,让大规模建设光伏电站成为难题,而“渔光一体”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具有巨大发展空间,使东部地区大规模发展光伏电站切实可行。

     刘汉元委员进一步举例称,2014年我国水产养殖面积超过1.2亿亩,然而养殖户受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只能靠水产品的产出,效益并不十分理想。在利用水面资源养鱼的同时,再利用空间太阳能,将使亩利润比单纯水产养殖提高三倍以上,以江苏省北部为例,年光照利用时间约为1200小时,按照光伏电站占池塘总面积75%计算,每亩池塘每年可以输出3.5万度电以上。试验证明,与未安装光伏发电板池塘对照,光伏鱼塘由于能有效控制养殖水体水温、pH值升高,防止夏季光照度达2万勒克斯以上时,浮游植物受到光抑制、光杀死,导致“倒藻”现象,产生藻毒素,败坏池塘水质。“渔光一体”不仅能确保水下持续养殖优质水产品,水上产出清洁能源,实现生态渔业与太阳能光伏有机结合、一体发展,渔、电、环保三丰收。因此可以说,我国已完全具备加快发展“渔光一体”的各项基础和条件。

     但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渔光一体”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又存在以下主要障碍:第一,土地性质制约。东部地区传统的成片鱼塘,大多数属于农用地,水面上不能安装太阳能等固定周期较长的建筑物,虽然在鱼塘上面安装光伏发电板并未改变池塘养鱼的性质,但目前在办理“渔光一体”的审批手续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手续时,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地块考察结束后还需到当地国土局查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渔光一体” 在推广时,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因此会造成“渔光一体”项目在推广拿地的时候,部分地方的国土部门不同意在鱼塘尤其是新建渔场上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渔光一体”的发展,有悖于国家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甚至还会造成部分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可能。

     第二,“渔光一体”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首先,目前“渔光一体”项目另一主体渔业养殖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比如池塘安装光伏电站用于固定光伏板的水泥桩会对捕鱼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目前所有的“渔光一体”池塘在设计过程中均未考虑这一因素。其次,目前从事“渔光一体”的企业多为单一的新能源企业,缺乏水产养殖方面的专业团队。“渔光一体”条件下会对养殖水体的水生水化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选择适宜的放养模式对于“渔光一体”养殖成功十分关键,然而在这方面资料在国内外还很缺乏,需要研究。“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再加上国内能够同时将光伏发电与渔业养殖一体结合的企业凤毛麟角,目前有部分企业以“渔光一体”的名义获得了部分项目开发权,却并没有有效地实现水产养殖和光伏发电的结合,甚至损害了渔农利益和渔业效益,减少了水产养殖产出,明显违背了国家支持、鼓励“渔光一体”项目发展的原则和初衷。由此可见,“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研究,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第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发展模式,是打造光伏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模式的重要基础,但该模式的发展深受土地使用性质的制约。建议国家农业、国土、能源等相关部门,联合牵头并针对“渔光一体”项目实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开展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鱼塘进行备案并视为农用地范畴,促使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两不误,从而解决“渔光一体”项目实施时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颈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直接用于商业开发,要先由国家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再通过公开招拍挂走向市场,而在未来的集体土地改革中,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既有体制瓶颈,获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机会。同时,针对确权的农民个体土地,需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力,允许百姓和企业直接进行流转对接。

      第二,不断完善“渔光一体”运行机制。建议国家和地区能够与本地实际特色结合,不拘泥于传统模式,创新为先,联合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明晰政策边界,直接投资或导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设一批“渔光一体”的示范型工程项目。采用公司运营模式,涵盖渔业产品的生产、包装、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并结合分布式发电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给农户。这样不仅可以打消农户对建设风险的顾虑,更可进一步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与此同时,在充分考虑政策允可并兼顾光照、土地资源条件的前提下,建议简化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并通过市场化机制保障农民持股增收,参与项目建设、后期维护等利益分享,提高广大农民流转鱼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建议给予此类项目更多的融资支持,设置融资扶持资金,并优先分配光伏指标。

      第三,加大国家层面的“渔光一体”研发投入。“渔光一体”模式尚属发展初期,而相关研究领域包括光伏发电、水产养殖、微生物学、水化学、设施渔业、土建工程等众多学科。目前部分研究尚停留在企业自主自发研究层面,国家相关的研究及科研经费投入不足,如对“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以及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国家及主管部门站在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和经费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资质的企业、国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组建研究小组,联合攻关制约“渔光一体化”发展的众多问题,建立示范试点基地,国家进行研发资金扶持。以真正解决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瓶颈,从而形成政府、企业上下协同与合力,确保我国“渔光一体”发展模式无论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三农”问题解决、老百姓致富增收,还是我国能源安全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早见成效。

3、充分利用西部光伏资源,缓解能源危机,改善生态环境

     首先,刘汉元委员先从我国能源供给和环境、生态问题入手,分析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逐年攀升,化石能源导致的环境破坏日趋严重,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和粉尘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威胁,全国性的雾霾天气频繁出现,超过70%左右的城市已无法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全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冲击和危害。照此下去,如果我国GDP再翻两番,每年消耗高达40亿吨标煤,将消耗相当于今天近3倍的煤炭量,即超过100亿吨;如按照今天的经济再发展30年,我国煤炭消耗将达到1200亿吨甚至2000亿吨;未来15-20年,我国石油消耗总量也将达到今天的两倍之多。到那时,将没有足够的能源来供给并确保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类环境、生态问题将更加严峻,人类生存甚至连呼吸都可能遭遇困境。因此,大力发展新能源,已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发展的制高点,真正把新能源产业发展起来、活力激发出来、动力释放出来,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才有十分光明的前景。

     然后,本着在新能源发展问题上敢于打破旧观念,实现政策制度的大胆革新,超常规大步前进的精神,刘汉元委员进一步指出,我国中、西部地区具备东部和沿海地区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尤其是幅员辽阔,人烟稀少,拥有广阔的沙漠、草地、戈壁,光照时间长,太阳辐射强烈,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每年我国陆地地表吸收的太阳能,大约相当于约2.4万亿吨标准煤的能量,相当于2014年全国能源消耗总量38.4亿吨标准煤的600多倍。我们仅利用光伏资源十分丰富的西部国土1—2%的天空,即可发出我们今天一次能源的消耗。以西部地区的西藏为例,幅员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287万,是我国太阳能资源最富集的地区,每年达2333 千瓦时/平方米,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非洲撒哈拉沙漠,比光伏发电利用较多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光伏资源条件优越得多,具有巨大的开发潜能。同时,光伏电站以其较短的建设周期、低廉的维护成本,将成为国家“西电东送”工程稳定而重要的直流电力来源,并可省略起始端的变流环节,降低能源损耗。此外,我国还具备12亿千瓦电力装机总量的全世界第一电力网络,在此基础上,叠加白天光伏发电10亿千瓦,足以支撑未来中国10年甚至20年总的能源消耗,又不增加煤炭燃烧,完全用增量叠加白天丰富资源复合的方式来进行跨电网的建设,既可保证存量的利用效率,又能够提高和改善新增量的建设水平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比例,同时又可作为我国现在及未来拉动经济建设的一架重要马车。

      同时,刘汉元委员又表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一个市场规模大、产业辐射面广、拉动效应明显的朝阳产业,充分利用我国中西部地区大量沙漠、荒山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将中、西部地区建设成为我国未来的清洁能源基地,既是四川、青海、甘肃、内蒙、新疆等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东、中、西部能源平衡自身的需要。以我国西部太阳辐射特别强的地区来考虑,我国国土面积每年每亩所获得的电能基本处于10-20万度的水平区间,如果电价以1元标准计算,则1亩土地可以创造10-20万人民币的财富价值。土地财富输出的大幅提升,产业发展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对中、西部地区的和谐稳定、民族政策的落实、当地居民的长治久安、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老百姓增收致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升级转型、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无论从我国能源安全供应、环境安全保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还是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出发,我国都应把西部丰富的光伏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战略选择,尽快确定我国西电东输的骨干网络,加大“十三五”期间的“西电东送”骨干网络建设,加速推进西部以光伏发电为核心的国家新能源基地建设,从而使太阳能这种最经济、最清洁、最环保的可持续能源真正惠及全国人民,逐步形成我国和平崛起的永续清洁能源供应基地,缓解我国资源压力,确保我国能源战略安全和生态环境长治久安,基本解决我国未来的全部能源消费问题,并成为拉动内需、支撑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之一。尤其是在地球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快速崛起的中国应该担当起保护人类共同家园——地球的重任,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保护环境和节能减排典范,这不仅对国家能源部署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贡献,还能体现出我们泱泱大国风范,在世界面前展现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全球大国应有的道义和责任感,也是我们树立世界道德水平和良好形象的最佳切入点。

三、市场环境: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政企沟通

      首先,在营造我国放心消费环境方面,刘汉元委员认为,随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会加快实现,而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会更加凸显。消费离不开消费者,离不开敢于消费、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因此,认真研究消费矛盾和问题,解决好众多消费者的个体诉求,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首要问题。但在当前,我国消费环境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消费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大局。如今我们处在一个消费勃兴的时代,消费动力强劲,新的消费形态不断涌现,消费方式日新月异,应接不暇。与此同时,消费陷阱、消费欺诈、消费问题、消费矛盾、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这已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转型发展,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其中很多都是由消费矛盾引发的,或者社会矛盾中交织着消费矛盾,消费矛盾背后是社会矛盾。

      第二,一些地方对消费维权工作重视不够,消费维权力量不足。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主要有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但由于耗时长、程序复杂、维权成本较高,消费者普遍望而却步。日常消费诉求的解决,主要集中在以工商为主的行政机关和以各级消协为主的社会组织,工商12315和消协组织,事实上成为解决消费诉求的主渠道。消协是工商局管辖的事业单位,两家实际上是一家。由于人员编制、机构等因素限制,在不少市县级基层工商局,工商局消保科、消保股与消协组织完全合一,分不清彼此。人员也严重不足,越是基层越是如此。仅有的人力物力,除了用于日常商品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查案等工作外,用于调解纠纷、解决消费诉求的时间少之又少。一些基层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口头重视,材料里面重视,实际不重视;315等特定节点重视,平时不重视;发生群体性事件时重视,平安无事时不重视。特别是遇到编制、经费等关键问题上,消费维权很难推进。

     第三,消协组织存在“三重三轻”问题,不利于解决消费者诉求。“三重”是“重”消费教育、“重”事前维权、“重”开展活动;“三轻”是指“轻”投诉解决、 “轻”事后维权、“轻”服务消费者。消费维权领域存在形式主义、盲目与国际接轨、脱离中国实际等偏差,是造成上述问题较普遍存在,客观上淡化了对消费者诉求处理的思想根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已开展30多年,发展初期处理投诉是第一位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人不断强调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的重要性,要求事后维权变为事前教育、警示,认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是如此,我国已经进入了这个阶段。后果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消费维权组织都“抓大放小”,甚至干脆将消费投诉推向企业自行和解。同时,以投诉处理规范化为理由,设置高门槛和复杂程序,把大量投诉挡在门槛之外。甚至认为通过网上、新媒体反映的诉求不是投诉,不予受理。还有一些地方,将解决消费者诉求当成“小事”、“麻烦事”。消协组织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了消费教育、消费引导上面,热衷于开展各种活动,炒作各种“高大上”的维权话题,陷入自娱自乐的形式主义怪圈,与消费者对解决诉求的迫切需求严重背离。

       对此,刘汉元委员认为,片面强调消费教育、忽视对消费者诉求的解决,脱离了中国当前发展实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事实上,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不断发育完善阶段,发展很不平衡,离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有很大的差距。现阶段消费维权的主要任务,还是认真处理消费者诉求,是消费教育引导和处理消费纠纷,事前教育和事后维权并重,各级政府应将消费维权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因此,刘汉元委员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架构及机制。从我国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分析、估计、研判我国消费维权现状,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核心理念,建立和完善以便捷、高效解决消费者诉求为核心的消费维权架构和运行、考核机制。第二,落实和加强消费维权职能,鼓励和引导消费维权意识。各级政府应该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到实处,要让各级消费维权组织(包括工商、消协)健全、完善起来,消费维权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避免出现“上热下冷、上实下虚、上进下退”的不良局面。基层消费维权工作尤其不能出现缺位状态。按照新《消法》的立法精神,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放开消费维权社会组织的登记,鼓励社会各界创办消费维权组织,形成与现有消费维权组织良性竞争的局面。同时,进一步鼓励、引导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形成对消费诉求的正确认识,主动化解消费矛盾,实现与消费者、消费维权组织、消费媒体的良性互动。

       其次,在完善我国政企沟通机制方面,刘汉元委员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中小企业受到融资、人才、技术、风险防范等难题的制约。促进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刘汉元委员针对性的提出两点建议:第一,以全国工商联为主体,牵头协调相谈制度。我国是一个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从政府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到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存在着大量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汇集企业的意见,并与国家行政部门及地方主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目前,在管理体制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负责综合性的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作,并对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补贴;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进行负责;农业部乡镇企业局负责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等。但条块分割太细,相互职责界定不明,尤其是涉及到诸多需要跨部门、跨体系的协调事项,协调难度随之加大,甚至导致处理滞后或无法处理的现象出现。因此,我国应有一个总的牵头主体,便于整合各方资源和集中协调推进。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我国工商业界的人民团体,涵盖了全国各级工商联的全国性组织,无论自身优势、职责、定位和渠道,都应是最佳选择,建议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并作为我国中小企业对接各部委相关工作协调的统筹机构,并承担起全国中小企业协调任务,落实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时明确协调内容,促进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促进产学研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信息问题、技术问题、融资问题、人才问题等等。

      第二,完善相谈制度的绩效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在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尚未完善,相谈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并且很有可能因为行政人员对企业“吃拿卡要”而加重企业的负担,使相谈制度设立的初衷与结果南辕北辙。借鉴日本相谈制度的成功经验,就必须参考先进的绩效评价方法:如平衡计分法,尽快建立各行业全方位、多角度的相谈绩效评价体系,务实推进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帮助企业化解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在新的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在稳定经济运行和社会就业、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管理方面需要以企业为中心,通过提供适当和有效的公共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充分利用全国工商联的独特优势和特殊职责,牵头政企间沟通协调的重要任务十分必要,同时,政府要逐步通过简政放权实现经济转型,政企之间的联系更为纷繁,相谈制度的设立意义将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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