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储15%*4h!内蒙古:风光制氨醇项目向电网送电不超20%
发布日期:2024/9/4
日前,内蒙古能源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
1.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制氢氨醇项目所需年用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
2.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和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需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降低储能规模。
3.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推动风光制氢项目与绿氢合成氨醇等应用项目一体化审批和建设管理,自治区能源局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mgnyj@163.com)或传真(0471-6651872)反馈我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0904083061046104.docx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9月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