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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1000MW!哈萨克斯坦再生能源IPP招标开始了

发布日期:2018/5/24

 

 

       哈萨克斯坦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均位居“一带一路”国家前列,但年发电量在“一带一路”沿线65国中仅排名第17位。为通过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释放更多经济发展红利,哈萨克斯坦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强电力行业、尤其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投资促进力度。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新近公布了《2018年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招标规划》(请见文末下载链接),计划于今年内分春、秋两季共完成1000MW的再生能源发电投资项目的国际招标,相关安排如下:

 

 

       从自然环境角度看,哈萨克斯坦具有丰富的再生能源开发潜力。据测算,哈萨克斯坦年均风速超过7米/秒,人口最密集的南部地区年均日照达2800至3000小时。按照哈萨克斯坦能源部2016年制定的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至2020年底哈萨克斯坦再生能源发电领域的装机容量将达到1700MW,占到全国发电量的3%。

 

 

1.哈萨克斯坦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基本制度概览

 

       2004年588-II号《电力法》的出台,标志着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基本完成了由“后苏联”时代向现代电力市场体系的转型,并通过此后的历次修订奠定了哈萨克斯坦当前的电力市场基本制度,如将先前国有企业发电、输电、配电一体化运营的机制拆分为发电、输电和配电分离,大力推进发电领域向独立发电商(“IPP”)为代表的私有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将发电、输电和配电产业基本向外资全面开放并取消了许可经营制度,确定了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各自的准入门槛、市场主体和交易模式等。


       作为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的油气和矿产资源,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不小的波及。在此背景下,哈萨克斯坦政府为进一步促进再生能源发展,于2009年专门出台了165-IV号《再生能源支持法》(“《再生能源法》”),并于2013年、2014年连续对该法进行了大力度的修订,与2016年506-V号《绿色经济法》共同确立了多项再生能源IPP的鼓励措施。


       虽然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对特定项目提供个案支持的IPP模式是发电领域的主流,但根据哈萨克斯坦2006年167-III号《特许权法》和2017年出台的126-VI号《国家私人合作法》,发电项目允许通过PPP模式运作,尽管截至目前哈萨克斯坦尚无真正落地的再生能源发电PPP项目。


       目前,哈萨克斯坦能源部作为电力市场和再生能源发电的主管机关,负责在《电力法》和《再生能源法》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全国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哈萨克斯坦电网管理股份公司(“ KEGOC”)享有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高压输电线路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与地区输电公司、配电公司一起共同为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 KEGOC的全资子公司——电力信息股份公司(“ ENERGOINFORM”)负责哈萨克斯坦统一电网的维护和现代化改造,另一家全资子公司——再生能源支持结算财务中心有限公司(“RFC ”)则作为前述再生能源IPP中标项目的统一购电人。此外,哈萨克斯坦电力电量市场运营股份公司(“KOREM”)则负责电力批发市场中现货市场、平衡市场、容量市场等交易模式的运行。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的框架如下:

2.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要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大致分为专门适用再生能源IPP的优惠政策,以及普遍适用各类鼓励投资产业的优惠政策。

 

 

2.1 再生能源IPP专属优惠政策

 

       根据《再生能源法》和《绿色经济法》,中标的再生能源IPP,将在电费收入、项目用地和电力输送等方面获得多项支持。

 

实际供应电量“照付不议”


       RFC 作为再生能源发电的统一购电人,将在15年购电期内按照中标电价,对电站实际供应到电网连接点的电量,以哈萨克斯坦本币按月度支付电费。各类再生能源项目上一轮的最高中标价格将作为下一轮投标的封顶价格,因此2018年各类项目春季招标的投标封顶价格如下:

 

       RFC 支付的电价将在中标电价基础上,根据哈萨克斯坦统计机构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每月调整。如果项目使用外币贷款,电价调整将进一步考虑汇率波动因素,消费者物价指数和汇率波动指数的权重之比为7:3。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哈萨克斯坦能源部、国民经济部、投资和发展部及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制定与再生能源电站分布规划相匹配的专门用地规划并进行土地储备。一般情况下,对于经前述招标立项的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管机关原则上将安排国有土地。在公布的用地规划和土地储备框架内,项目公司进一步通过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等程序细化项目用地需求并提交主管机关审批,并与主管机关签署土地购置或租赁协议并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对于水电站的项目取水需求,哈萨克斯坦相应法规也规定了类似的保障性制度。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哈萨克斯坦投资和发展部有权依申请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一般性鼓励投资产业优惠政策”部分予以介绍。

 

       主管机关一方面保障项目用地,一方面也会关注项目能否按期建设完工并运行发电。与大多数海外电力IPP实践类似,项目公司与RFC 签署PPA时应当按1000万坚戈/兆瓦(约合3万美元/兆瓦)的标准提交履约保函。如果PPA签署后12个月内项目未能完成融资关闭并开工,RFC 将扣划30%履约保函。如果项目未能在PPA签署后一定期限内通过商运测试(一般情况下,光伏电站为24个月,风电和生物质电站为36个月,水电站为48个月),RFC 将全额扣划履约保函。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优先
安排临近的电网连接点并免除输电服务费


        根据《再生能源法》等相关规定,KEGOC或地区输电公司(分别负责10MW以上及10MW以下电站的并网)应当按照哈萨克斯坦能源部颁布的再生能源电站分布规划,为将来建成的再生能源电站预留临近的电网连接点,一般情况下电网连接点的分布情况将在项目招标前公布。项目公司将负责电站到电网连接点之间输电设施的建设和运维,KEGOC或地区输电公司则负责为电站并网对电网进行必要的升级改造。


       此外,再生能源电站还将免于向KEGOC或地区输电公司支付输电服务费。就KEGOC而言,目前其输电服务费的标准接近0.6美分/千万·时,约占到不同类型再生能源电价的 3%至12%,有助于提高再生能源电站对常规能源电站的投资比较优势。

 


2.2 一般性鼓励投资产业优惠政策


       根据哈萨克斯坦2006年124-III号《商法典》和最新版鼓励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哈萨克斯坦注册为当地法人、从事发电业务的项目公司,有权申请获得关税减免和实物补贴等投资支持措施。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等指标,哈萨克斯坦投资和发展部有权向项目公司给予不超过5年的进口免税期。免税期内,项目公司进口自用的成套设备、配件、原材料等进口物资,免于缴纳进口关税。一般而言再生能源电站的建设期均不超过5年。中国企业投资类似项目时,往往尽可能采用中国设备、技术和标准,且设备供货一般占到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造价的相当比例。如果项目公司能享受上述免税优惠,无疑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实物补贴,是指哈萨克斯坦各级主管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将土地、建筑、设备等国有资产交由项目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无偿使用。使用期届满后,主管机关有权批准将上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项目公司(土地则仅转让使用权)。根据《商法典》相关规定,项目公司获得的实物补贴一般不得超过其全部固定资产价值的30%。虽然再生能源电站的用地有一定程度的制度性保障,但土地出让金或长达十几年的土地租赁费仍然是项目公司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项目公司能够申请到哈萨克斯坦政府以土地使用权提供实物补贴,将会显著降低项目公司的建设和运营成本。


       项目公司须经申请获得上述关税减免和实物补贴投资支持措施,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公司注册文件、章程、项目计划书、项目造价预算、申请实物补贴的说明材料、完税证明及其他补充资料等。投资和发展部会商相关主管机关后,将与项目公司按照模板签署投资协议,对项目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作出书面约定。


       此外,如果项目公司注册在哈萨克斯坦各类经济特区、工业园区、创新园区等区域内并符合相应条件,还可能享受税收减免、外籍劳工聘用等其他相应优惠政策。

 

 

3.结语

 

       不久前,哈萨克斯坦的近邻俄罗斯公布了未来4年1250MW再生能源IPP招标的“小目标”。相较而言,哈萨克斯坦的再生能源IPP“小目标”颇有后来居上之势。虽然哈萨克斯坦为实现“小目标”而吸引投资的力度不小,但我们也注意到现有制度对外国投资人关心的付款担保、汇兑风险、争议解决等问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还缺乏吸引力,且部分鼓励措施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现在开始筹备,春季招标估计是赶不上了,预祝各位电力人在秋季招标中摘得硕果。

 

来源: 金杜研究院     田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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