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补偿标准0.55元/千瓦时
发布日期:2020/3/31
新疆发改委近日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侧储能管理办法》,鼓励发电、售电、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供应商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其中第十二条指出,电储能设施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行充电状态的,按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0.55元/kWh。
具体原文如下:
来源:新疆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