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研究报告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5
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近日发布关于“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广阔,但多数国家同时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直接投资和开发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绿色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介绍说,报告课题组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例进行了分析,从中总结了“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融资模式。此外,他们还对比研究了一些国际企业、金融机构和多边组织参与的投融资项目案例。
研究报告指出,虽然“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广阔,但多数国家同时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中国企业传统的出口和工程项目竞争也日趋激烈,通过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股权投资,可以获得工程承包和产品出口的市场机会,也能减少东道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资金压力。
近年来,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促进了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的大幅提高,有赖于国内积累的丰富工程建设及运维经验,中国企业能够大大增强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获得良好的回报率。同时,通过项目投资,不仅能促进产品出口和赢得工程合同,也可获得长期的投资回报。对比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规模和“一带一路”国家的长远发展潜力,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股权投资还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未来在更大规模上参与的潜力巨大。
研究报告同时指出,目前中国企业在投资“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时,在融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国内资金的回笼滞后造成海外项目开发的资金能力不足;项目竞争加剧;投资国主权担保减少;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不足;融资成本高、融资期限短;纯项目融资难操作,公司融资债务负担重;国际商业金融机构、多边机构和项目所在国金融机构参与较少;项目缺少长期投资机构的参与等。
针对进一步拓宽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的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报告课题组分别从中资投资主体、金融机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对于中资投资主体,课题组建议:加强对项目的选择,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鼓励投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股票市场上市融资;加强与国际长期资金合作;加强与多边机构的混合式融资合作;充分利用外资商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和风控能力;拓展债券融资渠道。
对于金融机构,课题组建议:中资金融机构应该强化对环境气候风险的分析和管理能力,减少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煤电项目支持, 腾出更多资源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将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点支持行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条件;建议中信保减少对煤电项目的承保,更加积极地支持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加速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布局,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和政策环境,为开拓无追索项目融资和结构化融资创造条件。
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课题组建议: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能力建设;为“一带一路”国家提供绿色金融能力建设服务;将中资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贷款纳入 MPA 等监管考核;研究设立专门支持“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的基金;考虑由中国碳交易市场接纳中资机构投资的“一带一路”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减排额度。
此外,课题组还建议:要建立包括发电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设计和工程施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联盟,提高竞争力,创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 PPP 合同管理与监管所必需的制度基础和能力建设;建立“一带一路”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场大数据平台;扩大《“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的签署机构范围,以 GIP 发起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库为抓手,缓解项目与资金提供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加快突破人民币跨境使用在“一带一路”投资中所面临的各种瓶颈。
来源 : 中国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