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改委:峰谷价差调整为3.6∶1
发布日期:2021/12/19
12月14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适当扩大峰谷价差。根据山西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原文如下:
/20211219105493619361.pdf
来源:山西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