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意见:储能调峰补贴3年!
发布日期:2021/12/20
12月17日,浙江海宁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支持引导新型储能通过市场方式实现全生命周期运营。过渡期间,对于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接受统一调度的调峰项目给予容量补偿,补贴期暂定3年,补偿标准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已享受省级补偿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偿。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县域新型电力系统,促进区域清洁能源消纳,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发改局。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3日
联 系 人:颜佳怡
联系电话:0573-87288773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州西路226号
邮编:314400
附件: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20211220084066596659.doc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