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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根据新增负苘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配电网可再生能源比重

发布日期:2022/8/1


     今日,内蒙古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根据《通知》要求,新能源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网反选电。对于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点的增量配电网区域,根据新增负苘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配电网可再生能源比重。


     利用新增负荷配建的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适用于以下场景:
     1.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散式风电项目,容
量不超过 5 万千瓦。


     2.在自有建设用地(含建筑屋顶、墙体),建设全额自发自
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容量不超过 0.6 万千瓦。


     3.利用高速公路两侧边坡,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光伏项目,用
于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等新增负荷。


     4 .利用露天排土场等生态治理区域,用于矿用重卡等新增矿
区用电(矿区开采剩余年限不少于 10 年)的全额自发自用光伏
项目。



     5.利用燃煤电厂自有建设用地,用于厂用电负荷建设新能源
项目,不超过机组容量 8%。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为全面提升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有序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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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175980368036.pdf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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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175948964896.pdf


3.《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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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180116281628.pdf




2022年7月31日


来源:内蒙古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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