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LNG价格新政:"购进价+配气价"直接向用户销售
发布日期:2022/9/14
日前,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高唐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 868号)、《关于明确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 2022 )306号)等文件精神及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高唐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88元/立方米。各燃气企业合同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 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由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户签订协议,按协议量进行购销,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不再计入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购进价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9月9日起执行。2021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唐县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延伸: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
近年来,我省液化天然气(LNG)消费量快速增长,城燃企业(LNG)销售占比大幅上升,对政府管理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越来越大。为优化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管理,决定放开城镇燃气销售端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企业合同(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年或季度天然气购销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从综合购进价中剥离,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不再计入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购进价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二、实行高进高出政策销售的液化天然气(LNG),仅限于上下游燃气企业年(季)度购销合同外,城燃企业由市场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不得随意扩大范围,防止上下游燃气企业不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任意采购市场高价气,向用户转嫁市场矛盾的行为。
三、城镇燃气企业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每月或每季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校核,凡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所得利益须在当季向相关用户返还,凡当季未返还的,按乱涨价进行查处。
四、实行高进高出政策液化天然气(LNG),应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气户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实行季清月结,原则上不允许跨季销售,因特殊原因当季销售不完需跨季销售的,应按本季市场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进行疏导,严禁以高进高出政策为借口强买强卖。
五、进入天然气销售旺季合同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用于补足居民用气的,不实行高进高出政策,仍按政府明确的居民销售价格销售。
六、各市要加大天然气购销价格监管。在用好合同外液化天然气(LNG)价格疏导政策同时,重点抓好民生用气价格监管,灵活运用价格联动政策,确保采暖季天然气市场销售价格基本平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来源:天然气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