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长路自有安排!“能耗双控”终得修正!
发布日期:2022/11/18
在这个寒气逼人的冬天,我们毫无疑问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渴望一些春暖花开的消息。
2022年11月16日,发改委的官网上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用一句话概括《通知》内容,那就是“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
这则消息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我的朋友圈自然很快就被它占领了。“能耗双控的政策松了一个口子,电力紧缺的问题有了不一样的解决思路。”有位来自用电大户的朋友这么说。
保经济,不再重演“拉闸限电”
我们在《从错峰用电到鼓励用电,我们还要走多远?》说过“用能权就是发展权,如果仅用“前期不批用能申请、后期强制拉闸限电”来限制能源消耗总量,长此以往,必定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自缚手脚。”
今年1-10月,即使仍在疫情、中美关系交恶、全球经济倒退等问题的阴霾下,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是顽强地呈现出了平稳增长的趋势,这点从全社会用电量数据就能瞥见一斑:
根据能源局统计,1~10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717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8%。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1124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6%。10月份,全社会用电量683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91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3%。
事情在近期有了转机。最近,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旨在优化防疫措施的“二十条”,它的出台,表明我们的管理层希望尽可能在“防疫”和“减少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干扰”之间取得一个平衡。此外,中美关系也有缓和之势,2022年11月14日,在印尼巴厘岛G20峰会前,中美元首实现了近年来的首次线下会晤。
这些都是谋求经济发展的好势头,也意味着,与保经济相违背的,粗暴的“拉闸限电”已经不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必须摒弃。私心说来,但愿它能封存为历史。
不控“总量”控“强度”
节能减排一定是长期课题
就像疫情管控一样,“找平衡”≠“躺平”。“能耗双控”也不会彻底放松,相反,作为让企业珍惜“用能权”的政策,“能耗双控”一定会长期存在。最近有关“能耗双控”政策的修订,全在细节里:
1. 新增可再生能源消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以各地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全国和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在新政的加持下,可再生能源作为“新石油”,一定会被加大力度“挖掘”,特别是在能源消费缺口较大的省份。
2. 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但仍需纳入能耗强度考核: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但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
单位能耗产出的GDP仍然会被考核,“把能耗用在刀刃上”的原则仍然适用,节能减排一定是用电大户的长期课题,只不过用能大户们的“盘整期”即将步入下一个阶段。
3. 技术相对成熟的水电也在“可再生能源”范围内: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的可再生能源,现阶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云贵川等水电资源充足的省份也能搭上新能源红利的快车。
4. 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化工企业的利好,在此不赘述。
#减碳,必须把“绿证”
变得有金融属性
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市场化的电价渐渐替代了目录电价。随着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电力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电力与燃料价格协调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健全,2021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达3.8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5.5%。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新能源的绿色价值并没有充分体现,不利于能源绿色转型,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绿证自愿认购的激励机制不足。
我国市场主体购买绿证并未与其它税收、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购买绿证后不能再次出售,证书价格和流通性尚不完全具备金融属性,导致其吸引力不足。
2.绿色电力配额制尚未真正落地落实。
当前配额制的约束对象:主要是地区政府、电网公司等”中间用户”,没传导到终端用户;
当前配额制的约束责任:主要是可再生能源消纳量,没有约束体现环境溢价的绿色消费;
当前配额制的法规定位: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仅为规章制度,缺少法律确认。
体现新能源"绿色"价值的第一步,就是要给绿证赋予金融属性,让它明码标价,得以流通。《通知》中明确指出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
(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二)绿证核发范围覆盖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证体系,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电网提供的基础数据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项目所发电量核发相应绿证。
(三)绿证原则上可转让,绿证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进绿证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绿证交易。
如此,与绿证相关的税收、金融、能评优惠政策才算是有了基础。凡此种种,仍待时日。
#写在最后
这些年和无数电力、储能、能源行业从业者聊天,我发现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一件事能否做成,资本、政策导向固然重要,但决定事情结局的,是人们对这件事“终局”的想象。
我知道,对“碳中和”终局的想象,千人千面,过程中还充满了推拉和变数。但是,我更愿意相信,从决定喊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那一天起,决策层就已经设想过今天乃至未来的一切,见局下棋、遇招拆招。漫漫长路,自有安排。
来源:爱说碳中和的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