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支持氢能一体化发展 支持加氢站建设与运营
发布日期:2022/12/9
为推动落实《“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深入开展“氢动吉林”行动,抢抓氢能产业发展关键机遇期,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吉林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原文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推动落实《“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深入开展“氢动吉林”行动,抢抓氢能产业发展关键机遇期,促进我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一)规范氢能产业监管。氢能是二次能源,根据氢能的应用场景,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在氢能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前,氢气生产(制氢加氢一体站)、储存、运输、加注等安全管理参照天然气有关政策执行。规范氢能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
(二)支持氢能一体化发展。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与绿氢自消纳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在项目立项、节能审查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积极争取将省内符合条件的氢能项目纳入国家重点领域、重大规划项目清单,加强要素保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
(三)规范加氢站审批流程。参照天然气管理办法,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加氢站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营性加氢站应利用商业用地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可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对外经营时支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在非化工园区示范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技术成果转化
(四)支持氢能前沿技术研究。围绕氢能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重点支持“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大规模生产安全技术研发,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五)支持首台(套)首批次应用。将氢能领域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领先、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产品优先纳入省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类),按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同时纳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于符合指导目录的氢能领域产品,按照首台(套、批次)销售价格20%的标准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含集团)每年度只享受一次首台(套、批次)产品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省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氢能产业研发设计、中试集成、测试验证等产业支撑平台;支持龙头型、平台型企业以及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在省内组建氢能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七)支持企业孵化培育。鼓励建设和培育氢能领域专业孵化机构,开展高水平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三、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八)支持加氢站建设。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加氢站。对省内新建加氢站压缩机12小时额定工作能力在1000公斤以上(含1000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500万元,对额定工作能力在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不足1000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200万元;对省内改(扩)建加氢站压缩机12小时额定工作能力在1000公斤以上(含1000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300万元,对额定工作能力在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不足1000公斤的给予定额补贴100万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九)支持加氢站运营。对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加氢服务且绿氢销售价格不高于每公斤35元的加氢站,给予每公斤15元氢气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四、全产业链示范应用
(十)支持绿氢制取企业。对年产绿氢100吨以上(含100吨)的项目,以首年每公斤15元的标准为基数,采取逐年退坡的方式(第2年按基数的80%、第3年按基数的60%),连续3年给予补贴支持,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一)支持绿氢储运企业。对专业从事绿氢存储的项目主体以及使用绿氢存储装置的其他项目主体,按绿氢存储设备投资的20%,给予项目主体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对专业从事绿氢运输的项目主体,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每公斤1.5元补贴,最高补贴15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二)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使用。省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采购并投入实际运行的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采购车辆不在补助范围之内)。(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等相关部门)
(十三)建立跨领域补偿机制。明确氢(氨)储能属于长时储能,鼓励可再生能源制氢在电源侧发挥平抑新能源波动的作用;支持氢(氨)储能参与电力调峰,按照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探索绿氢项目的碳减排量参与碳交易。(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
五、支持氢能企业做强
(十四)支持企业融资发展。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用于支持产业项目投资或落地;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设立主要投向氢能产业企业的投资机构;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型信贷产品,支持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面向氢能产业领域专项债券;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信贷和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能源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等相关部门)
(十五)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年产绿氢5000吨以上(含5000吨),且获得贷款的氢能新建、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原则上年度不超过20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获得银行贷款的氢能企业,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不超过2%、单个企业不超过600万元的普惠性贴息支持;重点支持氢能企业租赁关键设备和生产线用于省内研发、建设、生产环节,对融资租赁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费率不超过5%、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六)支持企业投资落户。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经认定属填补我省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空白或延伸、强化产业链的,给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七)支持氢能产业园区建设。对经认定投入运营的氢能产业园区,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和最多3年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为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其中,入驻1家氢能产业企业的每年最高运营补贴50万元,入驻2家以上氢能产业企业的每年最高运营补贴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六、建立氢能服务体系
(十八)支持高端人才引育。按照我省人才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及时兑现安家补贴、子女入学等待遇。鼓励省内大中专院校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置氢能学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设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等方式培育氢能产业人才。按照学校隶属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统筹资金给予学校专项支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十九)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氢能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域内单位,以及省域内有关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的技术先进、自主创新、效益显著、管理规范的团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二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各市(州)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机构、产业平台、行业组织,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一)支持重大活动组织。支持举办氢能产业峰会、论坛、展览等具备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或专项活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开展国际交流研讨,经专家评审后,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纳入“氢动吉林”行动的年度示范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除加氢站类项目外,不适用已配套新能源指标的项目。政策措施中所涉氢气均为“绿氢”,所涉“绿氢制取”指通过可再生能源电解水的制取模式;所涉加氢站指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瓶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公共服务或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和加氢加气合建站等。
各项政策措施由吉林省“氢动吉林”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已制发的文件与本文不一致时,适用本文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产业形势变化,吉林省“氢动吉林”行动领导小组要适时对政策进行修订。
《“氢动吉林”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先行先试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