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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抽丝!推行七年 增量配电症结何在?

发布日期:2023/4/12



       近日,国家第一批增量配电改革试点运营主体——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被省级电网要求移交运营权的消息将“增量配电”推到了风口浪尖。增量配电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自电改初期以来就获得国家政策支持。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电改9号文”)明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增量配电改革因涉及电网体制改革,一直被高度关注。

2016年以来,增量配电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七年来增量配电取得一定的积极成效。但目前,增量配电网项目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仍存在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经营权、发展权、收益权落实难等问题。业内专家表示,增量配电来源于市场需求,能够更好地统筹区域能源禀赋、服务客户多元化需求,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仍有多重机制尚待理顺。


      增量配电是电改重要抓手


      电改研究人士展曙光指出,电力体制改革的难点在于如何“管住中间”,也就是输配电环节的管制问题。“通过不同主体的经营才能形成对比,才能看到输配电的真实成本。”


       业内人士向《中国能源报》记者分析,电改9号文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强调的是放开社会资本的进入,让更多主体参与配电业务。将配电市场放开并引入竞争,将带给整个电力行业巨大活力。“增量配电是一个特别好的切入口。”展曙光说。


       据江苏徐圩新区增量配电项目负责人分析,增量配电网企业具有传统电网企业的功能,但在组织结构、成本管控等方面又存在自身特点。“园区类增量配电网与区域产业规划密切相关,能够满足区域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服务地方。而且,增量配电网配售一体化有利于开展以客户为中心的电力服务,提供因地制宜的电力服务。增量配电网可消纳区域内及区域外可再生能源,能够降低网损,具有实现‘双碳’目标的技术优势。”


       以徐圩新区试点项目为例,据了解,该项目供电范围为39.68平方公里,已建成投运4座220千伏变电站。截至今年2月底,增量配电网已安全运行1162天,最大平均负荷达95万千瓦时,累计销售电量60亿千瓦时,预计2023年度销售电量达70亿千瓦时。此外,该试点项目及周边区域共规划建设6个光伏项目,预计2023年底建成投运部分项目后装机容量可达约510兆瓦,年发电量可达61200万千瓦时,接入增量配电网后可实现全额消纳。


       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公布了5批次459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据梳理,截至2022年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共向237个增量配电项目业主颁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其中,试点项目214个,非试点项目23个。


      增量配电改革七年来,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以增量配网为载体,通过打造零碳、低碳产业园区等应用场景,探索了局部‘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配售电体系;以增量配网为抓手,盘活了地方政府等主体投资的存量电力资产,变基础设施沉淀投资为公用事业经营;以增量配网为入口,形成了‘鲶鱼’‘赛马’效应,降低了企业综合办电成本,提升了客户获得电力感受。”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配售电研究中心副主任贾豫说。


      增量配电主体市场权益尚不明晰


   “与此同时,改革试点取证率不足50%,增量配网的基本合法权益难以落实等问题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制约了改革试点的落地运营,也挫伤了各类资本参与增量配电改革的信心和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成效的显现。”贾豫进一步指出。


      增量配电网与其他电网的“网网互联”,以及和大电网的互联互通问题,对增量配电网的合理权益至关重要。“增量配电网没有自己的供电能力,只能由大电网供电,但目前相关的标准均不统一。例如,在具体落地过程中,电源接入的电压等级、分布式电源和区域外的集中式新能源能否接入等问题均没有统一标准。”展曙光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试点项目积极探索接纳试点区域内及区域外可再生能源,以提升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比重,创造绿色低碳经济价值,服务低碳示范园区建设。“但在推进过程中,各方针对增量配电网接纳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政策还有着不同的理解。”江苏徐圩新区增量配电项目负责人坦言。


      此外,增量配电网基本电费的分成问题还有待落实和明晰。例如,徐圩新区试点项目承担了增量配电网2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投资及保底供电责任,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理应与省级电网共同享有分成基本电费的权利,但由于省级主管部门暂未出台基本电费分成指导性文件,现阶段试点项目全额缴纳基本电费。


     从经营权方面而言,目前,各省市均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基本原则执行,限制了配电网能够取得的配电服务费的最高价格空间。“加之交叉补贴的存在,增量配电项目的收入和投入不成比例。而且当前增量配电无法独立参与市场交易,只能从大电网买电,这也无法充分发挥出配电网的调剂作用。”某业内人士直言。


      多重机制亟待补位


      业内专家均表示,继续深化增量配电网改革应正确理解与准确把握市场主体间的本质区别与紧密联系,同时,应尽快理顺配电价格形成机制,实现电源公平接入,打通网间互联互通、交易结算等堵点。


   “增量配电与省级电网之间目标方向一致、功能定位不同,不应狭隘局限地站在利益对立和调整再分配的角度去理解认识彼此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建议省级电网将增量配网定位为‘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渠道、抓手、载体’。发挥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摒弃零和博弈,从自己干到领着干,与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建设性务实合作。”贾豫建议。


     目前,虽然已有20余项增量配电试点改革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但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推进依然缓慢。江苏徐圩新区增量配电项目负责人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相关政策,加快形成明确科学的指导体系与实施细则,明确增量配电网的功能定位及区别联系。“相关主体参与改革离不开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监督监管机构在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上的正确指导。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将会更快地推动市场主体实现良性平稳运营,早日释放改革成果。”


    “培育新兴市场主体的初期,可引入包括不对称监管等方式,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进行限制,对新兴市场主体予以倾斜,真正让社会资本敢进入、敢投资配售电市场。”展曙光建议。


      对此,贾豫也认为,可以参考借鉴通讯行业牌照不对称发放、电动汽车行业免除购置税并给予补贴等做法,在新兴市场主体运营发展之初出台阶段性扶持政策。


     此外,目前贵州、河南等省份已出台增量配电基本电费结算分成的政策文件,国家层面也正在调研推动制定基本电费相关核算政策。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杨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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