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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今年以来已有近10个市区县级政府出台储能奖补政策

发布日期:2023/12/8


        近日,广东广州市黄埔区、深圳龙岗两区出台了有关储能的支持政策。随着这两地的支持政策出台,2023年以来,广东省内已有近10个市区县级政府出台了储能奖补政策。


       广州黄埔区:储能放电量补贴0.2元/kWh,最高300万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提出:


       对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建设、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其中2023-2026年投运的项目补贴标准分别如下:


       (一)对在2023、2024年本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2元/千瓦时扶持。


       (二)对在2025年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5元/千瓦时扶持。


       (三)对在2026年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元/千瓦时扶持。


       此外还包括优质项目入驻奖(新型储能企业)、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补贴、新产品认证补贴、推广应用奖;优质项目入驻奖(能源电子企业)、合作协同示范奖、信息技术创新奖;重大项目引进奖等多种奖补。


        深圳龙岗:储能应用示范项目最高补贴500万


        《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提出:


          对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储能、光伏、核能、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应用示范项目,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氢能领域应用示范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储能、氢能、光伏、安全应急、节能环保领域中试及产业化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广东省各市区县级政府出台储能奖补政策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工信规字〔2023〕7号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0日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如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细则实施后制定“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应符合相关统计口径,上级部门未制定相关统计口径前,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如上级主管部门在本细则实施后制定“能源电子产业统计口径”,应符合相关统计口径,上级部门未制定相关统计口径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


         第二章 重大项目引进奖


          第四条 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


       第五条 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措施实施后新注册设立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区相关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三)在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产业化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


        (五)享受本奖励的项目,竣工及投产日期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第六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区相关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三)土地出让合同是指该新建项目因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合同签订时间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2023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四)按约定完成竣工,是指从管委会、区政府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部门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起计算,至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五)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期限。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部门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六)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早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期限。


           第三章 优质项目入驻奖


           第七条 对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产业优质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本措施有效期内最多补贴三年。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能源电子企业的实质审核,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储能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一)本措施有效期内新注册成立或从市外新迁入本区的企业。新注册成立的以企业成立日期为准,新迁入的以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二)租金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三)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


           (四)企业申请补贴的年度实现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产值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厂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本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扶持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对外转租、分租、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的,不予补贴。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四章 合作协同示范奖


       第九条 支持能源电子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协同开发多元化应用场景或定制化应用场景,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构建产业协同共兴的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第十条 合作协同示范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申请本扶持的能源电子企业与合作方企业双方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双方非关联企业。


        (二)扶持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新型储能电池、重点终端应用、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等能源电子领域适配性项目。


        (三)申请本扶持的项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项目合同总额的5%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第五章 信息技术创新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单个产品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创新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申请信息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单个产品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区级资助资金不予扶持。


       (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所申请产品为已实现市场化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研发阶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产品不在扶持产品范围。


         (四)所申请产品的实际投入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且用于本产品的合理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以实际支付凭证及发票为准)。其中,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及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合计不低于总投入的60%(单价超过50万元的所有设备、软件需提供产品相关性论证说明),其余每项费用均不得高于总投入的15%;产品实现市场化销售且上一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其实际投入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所申请产品需具有3项以上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日期需在本措施有效期内。


        (六)所申请产品需围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并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认定或颁发的奖项或称号,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七)同一个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每一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


       第六章 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本措施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按照当年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扶持。运营费用范围包括:人员费用、活动费用、其他与运营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等。


        第十四条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


        (二)园区主导产业为新型储能产业。


       (三)园区土地权属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定向为新型储能产业的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四)园区已引入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在园区内实际办公并正常运营的新型储能企业不少于5家。


         (五)园区企业或机构以新型储能为主营范围的需达70%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新型储能示范园区申报和认定以“自愿申报、引领示范”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一)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形成评审意见,通过审议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认定为“新型储能示范园区”。


            第七章 新产品认证补贴


           第十六条 对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经认定,按当年实际发生委托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产品须为首次申请海外准入认证,取得认证的日期须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认证日期以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证书变更、换证、扩项等情况不属于本章补贴范围。


       第十八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区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指认证证书、认证申请资料、认证审核资料等相关材料中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为本区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


         (二)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欧盟、美国、日韩等海外市场产品准入认证,包括UL认证、CE认证、各国并网证书等。认证机构资质及相关证书的有效性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准。


          第八章 推广应用奖


           第十九条 对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建设、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


       (一)对在2023、2024年本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2元/千瓦时扶持。


       (二)对在2025年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5元/千瓦时扶持。


       (三)对在2026年措施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0.1元/千瓦时扶持。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关于储能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款所称并网投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上标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章扶持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和备案文件、建设所需的储能电池等零部件采购合同、并网验收意见、新型储能电站放电量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九章 重点项目扶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于与管委会、区政府签订“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新型储能企业)、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补贴、新产品认证补贴、推广应用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能源电子企业)、合作协同示范奖、信息技术创新奖;重大项目引进奖由各项目引进部门负责兑现,自主落户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区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相关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并且其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值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


          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同比增长率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由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安排,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各招商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深龙府规〔2023〕3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大力发展“11+2”产业集群,加快构建“3+4”区域产业格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


       (一)推进“萌芽计划”。实施“个转企”专项行动。2023—2025年新增转型企业1500家以上,年新增500家以上。


       1.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引导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对2022—2025年“个转企”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


        (二)推进“苗圃计划”。实施“小升规”专项行动。2023—2025年新增“四上”企业4000家以上,2025年底实现总数1万家以上。其中工业企业年新增450家以上、商业企业年新增580家以上、服务业(含批零住餐)企业年新增240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年新增50家以上、房地产企业新增至19家。


         2.鼓励企业纳统入户。对新纳入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文化企业、体育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推进“春笋计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行动。2023—2025年新增国高企业450家以上、年新增150家以上,2025年底总数达到3400家以上。


       3.支持国高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四)推进“火种计划”。实施“规做精”专项行动。2023—2025年新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90家以上,力争年新增30家以上,2025年底专精特新“小巨人”总数达到140家以上。


        4.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对被评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重点“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广东省和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5.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研发投入条件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按照对应扶持金额的1.5倍和2倍,给予最高300万元和4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五)推进“灯塔计划”。实施“优上市”专项行动。2023—2025年新增上市企业18家以上,力争年新增6家以上,2025年底上市企业总数达50家以上。

6.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对首次完成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5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7.鼓励上市募投融资项目落地。对上市后募投资金及再融资资金用于本地投资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二、支持重点产业做强做优


        (六)支持制造业发展


         8.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纳入龙岗区工业投资统计库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受扶持总额最高40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获得市工信部门“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等项目扶持的企业,给予最高750万元配套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0.鼓励发展绿色制造体系。对获得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绿色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1.支持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对通过省或市工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2.支持工业能效“领跑者”示范。对获得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能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3.支持制造业规范公告示范。对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建筑业发展


         14.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实施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15.支持建筑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设立院士工作站。对院士工作站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区内项目按相关BIM标准和要求建设,在相关政策发布后经国家、省、市评定为BIM应用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金支持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对企业研发的可视化系统、建造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施工现场智能感知终端、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智能设计管理系统、智能协同管理系统等已实现产业化并投入使用的产品,最高扶持50万元。(实施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16.支持发展绿色建筑和智能建造。对区内项目达到现行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并被认定为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碳零能耗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0.3元/千瓦时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达到条件的投资企业或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扶持。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获得三星级、二星级标识的绿色化改造投资企业或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经评定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设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实施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八)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7.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规模、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根据销售增长额给予梯度奖励,最高给予1.4‰、不超过8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8.支持商业消费街区建设。对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项目运营单位,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的统一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1.支持参与促消费活动。对参与“龙岗购物节”全区促消费系列活动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2.支持参加专业展会。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金融业发展


         23.支持开展股权融资。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给予单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最高500万元扶持。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度累计最高3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4.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龙岗区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25.支持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对应用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升级,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产业链相关环节,推动产业链互联互通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项目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6.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开展数字化转型投入金额3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最高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4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7.支持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8.支持发展数字设计业。对数字设计企业研发数字内容作品,获得知名设计奖项、开发文创IP、研发数创软件,以及推动传统文化业态进行数字化转型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9.支持发展数字硬件业。对数字终端、数字装备企业研发的具有专利权的原创项目,按照项目销售总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一)支持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发展


         30.推动产业集聚。对经认定的文化、体育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和运营扶持,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1.支持发展影视动漫业。对开展影视拍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放映播出、衍生品开发、作品获奖和配套服务等业务的企业给予扶持,最高600万元。(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2.支持发展游戏电竞业。对游戏电竞企业在游戏研发应用、电竞俱乐部运营、电竞赛事活动举办和剧本游戏数字化发展等方面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3.支持发展网络视听业。对在头部网络视听平台播出、被平台收购版权和获得上级扶持的原创网络视听节目,以及服务和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网络直播和网络内容服务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4.支持品牌建设。对开展龙岗数字创意产业品牌工程建设、品牌推广以及举办品牌赛事的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5.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自行参展或政府组团参展、在海外建立销售实体、原创作品巡演、建设文化消费创新空间等方式拓展海内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6.支持建设产业配套体系。对举办文博会等文化产业活动、建设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利用金融贷款加快产业发展、开设数创职业培训课程的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高4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7.支持引办高端体育赛事。对在龙岗区举办的各类高端体育赛事活动,根据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办赛支出、城区权益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8.鼓励发展职业体育俱乐部。对落户或迁入龙岗区并参加全国最高级别以上职业联赛的职业体育俱乐部,每赛季给予最高25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9.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体育场馆(场地)。对于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体育场馆(场地),按照场馆投资额和体育建筑(占地)面积,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加快推动重点集群发展


          (十二)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集群


          40.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年度营业收入每上一个台阶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已超出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亿元营业收入对应扶持资金增加100万元,单个企业扶持上限10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1.支持重大项目投资。鼓励企业加大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业务投资,对上年度在龙岗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5000万元以上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项目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在龙岗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地价)的1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2.降低环保设施运营成本。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建设废气、废水、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按照其日常环保运营处理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两年、每年最高2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3.支持EDA/IP工具研发。对从事EDA/IP工具研发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按照上年度EDA工具软件研发、IP工具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多两年、每年最高5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4.支持芯片设计和生产制造类工具购买。上年度购买芯片设计和生产制造类工具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对购买区内企业自主研发EDA/IP工具开展芯片研发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购买国内企业自主研发EDA/IP工具开展芯片研发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购买OPC/LIMS等研发工具与实验管理系统、MES/EAP/YMS/SPC等制造管理工业软件、FMCS等厂务控制系统开展研发生产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5.支持芯片产品流片。上年度开展芯片产品流片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对在龙岗区内、区外晶圆代工厂开展首次工程流片的,分别按照上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掩模版制作费用)的30%、2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200万元资助;对在龙岗区内、区外晶圆代工厂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费用的20%、1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6.支持测试验证分析。在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样片测试验证分析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按照上年度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7.支持自主产品销售。获得深圳市关于销售自研芯片、设备及零部件、材料奖励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集群


          48.支持软件企业制定标准。对成功主导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9.支持软件企业成长壮大。鼓励区内电子、通信等领域骨干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或大型软件骨干企业专门为制造服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扶持;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0.支持纳入“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支持企业产品纳入《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按市级补贴的30%给予配套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3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1.鼓励企业认定“白名单”。对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或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支持绿色低碳集群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53.支持重点领域中试及产业化。对储能、氢能、光伏、安全应急、节能环保领域中试及产业化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54.支持重点领域应用示范。对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储能、光伏、核能、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应用示范项目,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氢能领域应用示范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55.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上级部门扶持的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按照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五)支持生物医药集群


           56.支持开展临床研究。鼓励相关机构加大药械临床研究力度,对开展的临床前研究项目择优给予专项科研支持。对获得创新药物临床批件的项目给予每项50万元奖励;对开展临床试验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00万元临床试验费用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5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生物医药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力度,最高给予400万元研发投入扶持。对获得药品注册证的给予每项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每项最高2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注册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58.支持建设临床试验机构。鼓励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对获得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资质的医疗机构给予每个学科最高3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


           59.支持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生物药、化学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产业项目研发,给予每项最高300万元扶持。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攻关,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卫生健康局)


           60.支持产业化生产。对参加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我区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按单个产品在本地形成产值的10%给予扶持,单个品种最高100万元。(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61.支持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建设。鼓励在龙岗区建设生物医药特色园区,对获得市级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特色园区认定的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十六)支持现代时尚集群


           62.鼓励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眼镜、黄金珠宝、家具等时尚产业发展壮大。实施眼镜制造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对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商业企业年度产值(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速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增速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3.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支持眼镜制造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高端制造设备进行生产线改造,提升制造工艺智能化水平和产品品质,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20%的扶持,最高5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4.支持企业创新应用。鼓励眼镜企业开展“时尚+”“科技+”和线上线下融合的多元销售等创新应用场景。每年评选创新应用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5.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双提升。支持企业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或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导入质量或品牌管理体系。每年开展品牌质量双提升项目评选,并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


          (十七)实施科技培基发展计划


            66.鼓励建设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对获得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67.鼓励建设新型科研机构。支持高校院所独立建设或联合科技企业共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最高20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十八)实施创新企业成长计划


          68.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研发投入条件的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投入扶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奖项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龙岗区科技创新30强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69.鼓励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年度累计最高5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70.鼓励申报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十九)实施创业环境优化计划


           71.支持建设创新空间载体。对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对国家、省、市等级别或获得国家级相关称号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实施孵化器运营考核机制,对达到考核评价条件的孵化器运营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72.支持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普(教育)基地或市科普示范点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全额事业单位除外),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二十)实施科技服务提升计划


          73.鼓励知识产权维权。对符合条件的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和海外维权资助的企业,给予年度累计最高1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74.开展科技服务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运营单位,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配套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五、全面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二十一)引导项目落户


           75.支持总部企业落户。对符合相关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承诺产值(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贡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励。(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76.支持重大项目落户。对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的新设立或新迁入重点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的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工业企业申报年度收入法增加值3%、其他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2%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6000万元。(实施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77.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后三个自然年度内任一年在龙岗区收入法增加值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年度收入法增加值3%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6000万元。(实施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78.支持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对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领域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及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房供应;以租赁方式落地或过渡的,可按最低租金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或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减免扶持,年减免额最高500万元。(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79.支持金融企业落户。对新注册或迁入、且主要经营活动地为龙岗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除股权投资机构以外)、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科技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0.支持建筑企业落户。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且当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工程监理综合、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当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住房建设局)


          81.支持文化、体育企业落户。符合条件的区外文化、体育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类上市企业、总部企业、获上级有关认定企业和重点领域优质企业将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前期扶持,并按每年最高500万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经营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82.支持头部旅游企业落户。符合条件的区外头部旅游集团(包括在线旅游平台)将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每年最高500万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经营扶持。(实施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83.支持创新创业赛事项目落户。给予落户龙岗的参赛获奖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二十二)支持平台建设


           84.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配套扶持,其中国家级最高3000万元,省、市级最高500万元。对新认定且符合条件的区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85.支持建设软件服务平台。培育建设各级软件产业及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业软件测试验证、工业数据共享、工业数字化咨询服务等领域相关公共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6.支持建设生物医药服务平台。鼓励建设落地龙岗的生物医药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相关平台围绕生物医药产业链开展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项最高10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87.支持建设集成电路平台。对获批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分支机构)的统一运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扶持,平台每上一个台阶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对上年度在龙岗区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技术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鼓励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88.支持园区招商推介。经市商务部门评定的重点产业园区、国际化重点园区和产业链专业园区,经向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区政府相关部门、所属街道共同举办的一定规模的投资推广活动,按委托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境内活动每次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境外活动每次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同一园区一年累计扶持金额最高300万元。(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89.支持重大活动举办。对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产业大赛、论坛、学术会议、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科技创新等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等,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区工商联)


          六、加强产业发展保障


         (二十四)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90.支持重点企业购置产业用房。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区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产业项目在本区首次按市场价格购置自用产业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为上限,最高2000万元。(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1.加大政策性产业用房供给。建设一批质量优、价格低、品类全的优质产业空间,通过“总成本+微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割销售。建设一批平均租金价格不高于35元/月/平方米的“工业上楼”空间项目,为企业提供优质、经济、定制化的工业厂房。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供给。(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92.降低产业用房租金成本。聚焦龙岗区“11+2”产业集群,针对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和安全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眼镜、金融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总部、专精特新“小巨人”、重点孵化、搬迁安置等重点企业,研究出台一系列产业用房租金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企业扎根发展,增强产业发展竞争力。(实施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二十五)加强人才保障


        93.支持新引进人才落户。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硕士毕业生到辖区企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生活补贴。(实施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94.支持重点人才发展。对于重点企业推荐的重点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对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获奖项目落户龙岗的核心参赛选手,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95.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才发展。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用于支付员工薪金的成本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96.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对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7.支持企业发债融资。对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单家企业单个项目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8.支持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在孵科技企业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给予年度累计最高200万元的利息扶持。对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孵科技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保费扶持。对从龙岗区内银行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利率的50%,且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扶持,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实施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七)支持行业协会促进产业发展

99.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新设立的,对龙岗区的产业升级、企业发展、行业规范、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专项扶持;对获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最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行业协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施单位:区民政局、区工商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00.支持行业协会招商引资。对行业协会引进重点产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实施单位:区民政局、区工商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01.支持行业协会标准研制。支持行业协会主导或参与起草行业标准制定。主导或主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实施单位:区民政局、区工商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附则


        (一)对影响龙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本措施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实施前出台的其他支持产业发展规定与本措施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各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来源:西部碳中和新能源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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