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
发布日期:2024/3/18
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文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原文如下: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2月8日
附件: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pdf/meng_k/products_pic/file/
20240318115993279327.pdf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