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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比例!江苏分布式光伏新政正式落地

发布日期:2025/4/30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两次征求意见后,最终规定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如下:


          (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其中,二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条”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后所补充的“适时明确具体比例”表述再次删去。
(二)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全额上网;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前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


           文件指出,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依据国家要求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删去“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这一备案模式。


           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文件缩减了备案变更项目电网改造的期限,由“1年内完成”变更为“2025年底前完成”。


            对于《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进行备案变更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已在2025年5月1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并原则上在2025年底前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前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发布之日后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备案的,电网企业不得提供代理备案服务,对其项目不予接网。
文件要求,规范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严禁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变相收取资源费和地方垄断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增加不合理投资成本。


         具体见下:

来源:光伏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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