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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项目并网是否需要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发布日期:2019/8/5



       增量配网是国家输配电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的规定,山西省增量配电网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二是,纳入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中,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截至目前,全国电力主管部门先后确定了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试点。通俗的讲,如果将输电网视为骨干血管,那么配电网就类似于毛细血管。大家更多关注此类项目的运营模式,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此类项目并网时是否需要交纳“高可靠性”费用。


       1、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高可靠供电是指二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是指以上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企业交纳由供电企业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


       2、高可靠性供电费现在还可以收取吗?


       山西省发改委公开的《山西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清理规范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解读》中明确指出,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和目录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除按政府规定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过网费和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即,高可靠性供电费在目前是可以继续收取的。


       3、高可靠性供电费向谁收取?


       一般而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向需要二路电源及二路以上电源供应的用户收取。


       4、增量配电项目是否属于“用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增量配电网并网运行时,按网对网关系与相关电网调度机构签订并网协议。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在互联互通、建设运营、参与电力市场、保底供电、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并网、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从该规定可知,增量配电业务并网运行与电网签订的并网协议属于“网对网”的关系,并非“网对用户”的关系。


       另外,《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配电业务是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结论


       增量配电网不属于“用户”,政策要求按照“网对网”关系处理。因此,高可靠性供电费不应当被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另外在打通转供电“降价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我省已明确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即多回路供电用户之外按照电网规范的增量配电项目不应再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来源: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  作者: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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