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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型农光纳入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50%

发布日期:2025/8/28


     8月27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公告,就《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称,广东省不再发展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将重点支持屋顶光伏发电发展。


     意见稿明确,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建设、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将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已建成农业建(构)筑物建设、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50%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超过10千伏(20千伏)或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如项目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归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意见稿表示,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视情况调整。


     原文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对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商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9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同一法人单位在省内有多个分支机构的,请统一由省内管理层机构名义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gdnyj_xny@gd.gov.cn


     传真:020-83138665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10号楼8楼新能源处


     附件: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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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8月27日


来源:广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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