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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分布式光伏发电暂不设自发自用电量比例

发布日期:2025/10/24




     10月24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光伏发电管理的通知。文件指出,除《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明确的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分布式光伏发电类型外,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可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且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建设的光伏发电,可自由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上网模式。


     除《办法》中明确的可专线供电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外,涉及自发自用上网模式的,用户和光伏发电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暂不设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


    原文如下: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碳索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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