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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利好席卷浙江:超2亿资金注入绿色未来

发布日期:2026/1/5


       我国正处于从地方性“容量补偿”试点探索,向全国统一、规范的“容量电价”机制建设全面过渡的关键阶段。近期,多地密集出台储能容量电价补偿新政,积极推动市场化收益机制建设。


       超2亿!浙江17个项目获得容量补偿


       日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发放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的通知发布。清单显示,此次获得容量补偿的新型储能项目共17个,总规模为1.164GW,第1年补偿金额共2.328亿元。



       湖北: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


       1月4日,湖北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建立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1年。 


       湖北具体容量补偿执行标准为:月度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容量电价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其中,月度容量电价=年度容量电价/12,年度容量电价暂按165元/千瓦·年执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 (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


     《通知》明确,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按月滚动清算。电力调度机构按月核查相关项目实际可调用能力并统计考核情况,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相关考核规则认定,作为容量电费结算依据。若项目全年等效充放电次数偏低(电化学储能低于240次,压缩空气储能低于180次),当年容量电费回收20%,用于冲抵系统运行费。


       甘肃:新型储能容量补偿330元/kW·年


       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发改委引发《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试行)》,其中明确提出:对电力系统确有需要并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持续稳定供电的机组,根据其可靠容量进行补偿。


       补偿范围暂包括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均不含直流配套电源。每年可获得的容量电费为申报容量、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和容量供需系数三者的乘积。可靠容量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千瓦330元(按发改价格〔2024〕1501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容量电费按照月度外送电量(不含直流配套电源)和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月度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运行期间,不能按照调度提前下达的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或放电时长的,月内发生一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50%,发生二次扣减100%;全年有三个月扣减月度100%容量电费的,扣减全年容量电费。


       另外,文件还明确,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下限设置为0.04元/千瓦时,上限设置为0.5元/千瓦时。现货市场价格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合理补偿储能可靠容量成本


       12月31日,云南能源局发布《云南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文件提出,推动“新能源+储能”作为联合报价的主体,一体化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推动具备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能量交易市场。


       研究完善新型储能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补偿储能可靠容量成本。推动储能参与现货市场交易,合理引导新型储能投资。优化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网调频及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结合南方区域现货市场建设情况,探索研究爬坡、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品种,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规模。


       同时,云南下发8.955GW/20.36GWh储能项目清单。除此之外,考虑新能源消纳率目标、系统短路比要求、电力供应充裕度三个约束条件,云南还将在17个区域优先布局一批长时储能项目,总规模达4.45GW。


来源:行家说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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