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印发全国首个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
发布日期:2019/1/7
江苏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配电区域内用户主体性质分别执行市场交易价或销售目录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规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如下: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供电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在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制定了《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doc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20190107150135743574.doc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