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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新疆自治区增量配电网业务的重大举措

发布日期:2020/4/30

       增量配电网业务是2015年中发9号文明确的新电改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新电改呈现电量交易热、增量配电网业务冷的特点。尽管国家发改委前后启动了五批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申报,但从实际试点结果看,增量配电网业务的开展并不顺利,部分项目更是退出了相关试点。


       2020年4月24日,新疆自治区发文《关于加快推动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的通知》,首次将增量配电网明确为公用电网,引起业内关注。


       一、增量配电网业务面临的现实


      “中发9号文”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增量配网包括新建增量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和电网企业(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蒙西电网及各地方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的存量配电网(即社会资本投资的存量配电网)。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多重困难。对增量配电改革认识的不统一,造成了试点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突出的困难包括:试点申报困难,很多条件好、有前景的潜在项目被电网企业否决掉;很多电网企业将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的接入系统,当作可以扼住增量配电网的“咽喉”,在社会资本控股增量配电网的情况下,配电区域划分与资产处置工作开展很困难;配电价格空间不够导致配电投资长期无法收回;电力负荷不及预期及禁止“拉专线“,从而使得在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形成电价洼地的初衷难以实现。


      早在2017年底,国家发改委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中提出:“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


      二、新形势下的新疆自治区增量配电网业务重大举措


      (一)增量配电网业务的新形势


      国家深化电力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心毫不动摇。在面临上述这些现实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包括规范交易中心运行、提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等在内的多项措施,来推动电力体制改革。近期换帅后的国网公司政治站位准确,出台了促进增量配电网改革的具体文件;尤其是随着中美贸易战和新冠病毒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处于一个重要节点,如何降低能源要素成本、促进实体经济迅速恢复,是当前的重中之重。


      因此,无论是增量配电网业务,还是电力领域的“放管服”,都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创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快速恢复增长成为当前国家宏观经济的关键。


       (二)新疆自治区增量配电网业务重大举措


      1、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的定位。


      《通知》首次从地方政府发文层面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的定位,明确增量配电网享受与公用电网的的权利,承担公用电网同等义务。在此情况下,允许增量配电网接入常规火电、以及风电、光伏、水电、储能等各类电源,这是一个重大变化,反映了来自于基层政府对深化改革的呼声。


       业内有观点认为,现阶段不允许增量配网拉专线,原因是要公平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未来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解决好了,不排除拉专线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禁止已经接入大电网的既有电源,不能拉专线到增量配网。


      事实上,中发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明确禁止发电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在其投资的增量配电网拉专线,并没有禁止由其他社会资本第三方来拉专线。同样,交叉补贴不能成为阻碍电力要素价格下降的理由。从中国的改革发展历程看,改革绝不是绝对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回头路,从来都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整个社会经济富起来、发展起来。《通知》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作为公用电网,可以接入相关电源,是一个重大突破。增量配网范围内能不能新配置电源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应该按照规划、是否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等来确定。


      2、增量配电网中的用户只收取一次输配电价


      《意见》明确的“增量配电网中的用户只收取一次输配电价“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电价体系目前是“邮票法”,无论是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都是如此,这是目前我国电价体系的边界条件。邮票法指同一分类的电力用户,在购买同一种电量产品的时候,虽然供电电缆长度、维护人员、材料费等都不一样,但其电价是一样的,和电量输送的具体路径没有关系。这就是说价格与路径无关。而线路的物理距离和投资有关,那么邮票法的背后的逻辑,就是和投资及与相应的运营成本(包含线损)等无关。


       在此意义上,增量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的网损结算成为关注点。国家核定省级输配电价时,只有一个综合线损率且已经含到输配电价中,不同电压等级之间的线损属于交叉补贴的范畴,并载明“实际超过这个线损率的风险由电网公司承担,低于这个线损率的收益由电网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已经包含未开展增量配电网时的上述线损率。增量配电网的实现路径有两种,一是新建,一是股份化改造。改制形成的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中的线损率(包含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中)已经包含了改制前增量配电网内部的线损,与投资相关的产权属性无关。增量配电网项目需要向上一级电网缴纳相应含线损在内的输配电价,同时收取本辖区内含线损在内的配电价格。因此,增量配电网与上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量,应“按增量配电网从上级电网输入的电量扣除损耗后的电量计算“,这符合邮票法定价这一边界条件,也避免了增量配电网内用户重复缴纳线损、增加用户电力成本。相同的逻辑同样适用于新建的增量配电网项目。


       与此相类似,基本电费的结算也应该按照接口变电容量对应的基本电费在省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之间以1:1的方式进行分割,即增量配电网的基本电费仅应该缴纳50%。之前部分省份出台增量配电网向上一级电网按照度电缴纳基本电费缴纳政策的情况;也有某些省份出台了按照投资额分摊方式政策,即在相关利益主体的投资成本可以清楚界定、核算时,按投资占比进行分配。


       同样,无电压等级差增量配电网的结算也成为关注的焦点。通常认为无电压等级差的增量配电网没有盈利的逻辑。但是在现实中,无电压等级差的增量配电网是事实存在的,尤其是在增量配电网建设初期。在市场经济中,投资者理应获得相应合理的收益。建设这类增量配电网的目的,同样也是降低增量配电网内部用户电价、与实现增量配电网的投资盈利的双赢目标。按照邮票法边界条件,这种情况下的无电压等级差的电度输配电价,应该由所有投资主体共同平均该部分收益,而不能增加用户成本、重复征收输配电价。同样,增量配电网的投资者也应该1:1承担上一级的输配电价的电度电价。在这种情况下,增量配电网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为本级电压等级与上一级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之间的电价差的50%(含基本电费以及线损)。


       三、展望


      任何经济行为都需要在历史背景下开展,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也是如此。当前中美贸易战、新冠状病毒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是空前的,是主要矛盾。要实现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必须进一步降低国内的各种要素价格。在此情况下,有理由展望:


       1、增量配电网业务将可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得到迅速的发展。


       2、围绕增量配电网业务的开展,未来在电厂周边的第三方投资的园区型增量配电网可能成为拉动实体经济的有利措施。


       电力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是振兴实体经济是当前的重中之重。未来的发展趋势,且行且观察。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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