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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

发布日期:2020/10/14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工信厅及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满足相关条件的个人可申报安装自用充电桩等设施设备。


     《通知》提出,住宅小区实行抄表到户的,自用充电桩用电报装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含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公用充电桩用电报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住宅小区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用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安装自用充电桩需求,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安装公用充电桩,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自用充电桩安装前,由用户、充电桩安装企业、充电桩提供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装承诺书》。公用充电桩安装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由充电桩安装企业、充电桩提供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安装承诺书》。


     《通知》明确,各市县充电设施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试行)》有关要求,加强对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充电设施参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


      《通知》提出,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勘查、选址、安装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包括向充电桩安装企业和用户提供建设所需的图纸、水、电、气等管线资料,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配合施工和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等。对不按要求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无故阻挠或向用户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信用管理等措施,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



来源:南海网海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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