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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上海、辽宁发布新版电价表

发布日期:2020/12/3


       据获悉,日前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本市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称上海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97分钱(含税,下同)。合理调整不同电压等级间的价差,大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77分钱。同时,优化调整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峰、平、谷时段比价关系,促进输配电价应用于电力市场化交易。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辽宁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与2019年5月31日发布的2017-2019年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及销售电价表相比,变化如下:


       输配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降低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110千伏降低0.0147元/兆瓦时,220千伏降低0.016元/兆瓦时。


       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不变。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不满1千伏降低0.0073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1-10千伏降低0.009元/千瓦时,20千伏降低0.010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降低0.0125元/兆瓦时,110千伏降低0.0143元/兆瓦时,220千伏降低0.016元/兆瓦时。


详情如下:


关于降低上海市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20〕35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关于做好第二监管周期销售电价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降低本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97分钱(含税,下同)。合理调整不同电压等级间的价差,大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77分钱。同时,优化调整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峰、平、谷时段比价关系,促进输配电价应用于电力市场化交易。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具体价格水平详见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二、市电力公司要加强降价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到期平稳衔接,继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降价政策的落实工作,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三、上述调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东北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按照国家公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同步降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销售电价不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三、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不得截留,确保降价红利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会同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确保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保证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落实,确保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到位。做好区域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工作,对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按照直接交易合同向交易用户做好资金返还工作。


       五、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为用户提供高效安全可持续服务;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1.辽宁电网输配电价表
          2.辽宁电网销售电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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