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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融共生!河北省:推进新能源“发、输、储、用”协调发展

发布日期:2023/9/22


       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今年8月,河北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通过立法形式,《条例》将重点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核能纳入规范范围,并分别对这几种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推进河北省新能源“发、输、储、用”协调发展。


          近年来,河北省新能源实现了快速发展,到2022年底,全省新能源累计并网装机7289.2万千瓦。其中,风电、光伏发电合计装机6652万千瓦,位于全国首位;新核准开工抽水蓄能项目7个,在建抽水蓄能规模达1620万千瓦,核准、在建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条例共六章54条,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发展坚持生态优先,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系统衔接、综合利用的原则。尤为关注的是,《条例》明确,河北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风能、太阳能资源,根据全省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等,制定集中式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探索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与水产养殖、制氢、储能、文旅观光等多种业态相融合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式风力发电合理布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并网容量、在建容量、拟建容量及分布区域等数据统计,定期公开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可接入容量。鼓励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根据电网消纳能力,依法利用零散土地资源,在开发区、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分散式风电。


          在发电环节突出优势新能源产业,《条例》提出重点发展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用农光、林光、草光、牧光、渔光互补等模式或者结合矿山修复、生态修复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海上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采取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等方式建设海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


       在输送环节提升配套送出能力,《条例》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保障新能源发电项目及时并网。


         在储能环节推进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能源结构调整;统筹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


           在利用环节加强新能源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条例》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低碳能源,引导京津冀增量数据中心及相关产业向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布局,支持以新能源供能为主的绿色大数据基地建设。同时,依托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新增用能区域扩大张家口、承德地区新能源电力消纳,推动新能源电力京津冀协同消纳。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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