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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8/26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增量配电网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云南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云南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依法取得有权限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配电网。


     二、为鼓励增量配电网发展,我省新投入运营的增量配电网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业主和配电价格项目除外)执行过渡期配电价格,过渡期自配电项目正式供电起二年。过渡期配电价格按最高限价管理,用户承担的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后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开。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调整输配电价标准,相应各电压等级之间的输配电价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过渡期满后,按规定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以准许收入法核定配电价格。


      增量配电网企业可结合增量配电网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价格水平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三、鼓励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其他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的销售电价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电价,对应电量由增量配电网企业统一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根据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


考虑增量配电网项目投运初期,负荷率低且不稳定的实际情况,在兼顾公平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对“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费实施阶段性优惠减免政策。自正式供电起两年内,省级电网向增量配电网企业收取的基本电费不超过云南电网上一年度大工业用户平均度电基本电费的1.1倍。增量配电网项目用户在实际用电过程中,实际度电基本电费低于度电基本电费上限标准的按实际基本电费缴纳,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缴纳。增量配电网企业要进行项目用电规划,积极培育用户,增加负荷,提高供电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供电成本。

2018年云南电网公司大工业用电平均基本电费为每千瓦时7.52分,以后年度云南电网大工业用电平均基本电费由云南电网公司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增量配电网企业公开后收取。


      五、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有关规定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向用户收取输配电价中的交叉补贴,扣减接入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中交叉补贴后,向省级电网缴纳,纳入全省统筹。如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有享受交叉补贴的电力用户,则由省级电网按标准及当年实际电量测算并支付交叉补贴金额给增量配电网。交叉补贴具体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第二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后,由我委另行测算制定。


      六、增量配电网企业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成本独立核算。过渡期配电价格到期后,按照规定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并将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电价格的基本依据,核定配电价格。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述政策执行中,若遇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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