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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网可以解决隔墙售电问题

发布日期:2019/7/31



      综合能源服务的核心价值是通过拓展业务链的相关环节,将原来割裂的、多服务主体环节交由统一服务主体综合考虑,通过增强业务链条不同环节的相关性提升该业务链的整体效率,从而达到“1+1+…+1>n”的效果,这样既能提升能源服务效率,又能降低能源生产与利用成本。


      狭义的综合能源服务是指利用综合供能系统向用户提供冷热电等多种能源服务,广义的综合能源服务业务包括分布式能源开发与生产、用户能源管理与节能、能源交易、能源工程、能源金融等。但均应以效率提升为目标进行能源服务业务链的拓展。大而全、不考虑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和效率提升作用的,并不是综合能源服务。


       例如,就供热业务链而言,供热机组投资及运营主体当前热衷的智慧供热方案,就是将以前主营的热力生产,向热力产供销全过程,即热传输服务及用户侧终端供热服务进行拓展,这在供热服务的业务链条上不只是单纯增加了原经营范围以外的两个新型业务,而关键是由于耦合了“源网荷”三者关系,能够在供热服务效率提升的同时,进一步挖据用户侧用能需求管理服务,提升企业供热业务链条的效率。


       并网型微电网是典型的综合能源服务业态。这不仅表现为微电网可以提供冷热电的综合能源供给服务,而且表现在微电网耦合了能源的生产-传输-使用环节,通过“源网荷”一体化管控形式提升了效率 。


      但目前微电网发展面临多重困境,有些特征或建设目标,现阶段仍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一是新能源占比。微电网新能源建设主要取决与自然资源情况、场地限制甚至可再生能源建设指标等。


      二是自平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电源比重,一方面取决于电源投资经济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外部电力市场环境。外部电力市场环境既包括外部购电价格,也包括输配电价及相关容量费等。


      三是孤网能力。能够实现孤网运行是微电网最大的技术特点,但实现孤网运行的技术成本并不低。因此,是否需要具备孤网运行能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户是否需要微电网提供孤网运行能力并且愿意为之买单;另一方面是市场能否为这个孤网运行能力买单,例如能否在辅助服务市场中作为一种可中断负荷获得补偿。


       四是主体身份。微电网体量小,在其它配电网面前是个“小不点”,其存在的价值并不是为了配电网改革。配电网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升电网投资运营效率、寻求一种针对电网投资监管的有效方式,监管的重点是配电价格。而微电网是一种发配售一体化系统,监管重点并不是配电投资或是配电价格,而是如何高效解决用户侧能源一体化服务。


      综上所述,微电网作为一种综合能源服务业态,应更进一步围绕用户需求。目前用户需求或者主要痛点有:隔墙售电问题,这受限于分布式交易机制和“过网费”机制;怎样通过与市场互动获得更大价值;合法供电身份问题。


       微电网在前两点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但在最后一点的发挥空间受限。例如,转供电是用户侧能源服务最基本的形态,但在我国不具备合法身份。然而国外却有明确的相关合法主体身份,例如,英国有“独立配电网运营商”为居民小区和商业楼宇提供合法的转供电服务,澳大利亚则将这类主体称之为 “嵌入网络运营商”。因此,相比于目前微电网“第二类售电公司”的主体定位,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将其拓展到对用户转供电的监管。


       换言之,微电网在能源革命以及综合能源服务中的价值毋庸置疑,可以想像,依靠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微电网作为这类主体将蓬勃发展。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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